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1号

    为进一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与蒙古国海关间的有效合作,方便两国贸易往来,促进经济发展,两国海关决定协调并简化有关监管模式。为此,两国海关共同制定了统一的《载货清单》(试行),作为相关承运人向两国海关申报的单证,并决定自2009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的二连口岸、蒙古国的扎门乌德口岸试点启用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    一、《载货清单》是进、出境货物承运人向海关申报的必需单证。货物进出境通过上述口岸时,承运人应当以中蒙双语填写《载货清单》,并向中国海关申报。其中,进境运输工具载运出境货物复出境时,按出境运输工具申报并递交《载货清单》。《载货清单》的“货物价格”栏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自愿填写。

    二、《载货清单》一式三联,为无碳复写纸。第一联交出境地海关,第二联交入境地海关,第三联由承运人留存。

    三、《载货清单》使用中如有疑问,可向呼和浩特海关咨询。电话:0471-6982953,0471-6982942。

    四、《载货清单》样本及填制说明详见附件。

    特此公告。

    二○○九年十二月十四日

    办公厅

    附件:1.载货清单(试行)

    2.《载货清单》填制说明